公眾號后臺有讀者發(fā)來問題,關(guān)于年終獎的。
問年終獎是否可以部分員工的跟12月工資一起申報,而另一部分單獨分開按年終獎?wù)呱陥蟆?/p>
什么意思呢?這個朋友的意思就是年終獎本身不是有兩種算法嘛。一種是并入綜合所得計稅,一種是單獨計稅,不并入綜合所得,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。
那么單位員工都發(fā)了年終獎,是否可以就部分員工的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計稅,部分員工的單獨計稅?
對于這個問題,小編的回答是,可以的。
首先,個稅的計算本身就是針對自然人納稅人個體的,不是以公司為單位的,單位代扣個稅也是以每個自然人個人名義申報,所以不同的自然人當(dāng)然可以選擇不同的年終獎申報方式。
其次,在實操申報上這種做法也是沒有障礙的,如果你選擇部分人適用年終獎單獨計稅政策,那直接在相應(yīng)申報模塊導(dǎo)入這些人的收入信息即可。
其他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的,那直接把年終獎和當(dāng)月工資薪金加一起,在當(dāng)月工資薪金申報模塊錄入信息申報即可。
這里二哥延伸分享兩個問題
1、同一個人的年終獎是否可以拆分,一部分按年終獎申報,一部分并入綜合所得?
什么意思呢?比如一個人公司給核定的年終獎是5萬,在納稅申報時候分拆,比如2萬并入當(dāng)月工資申報,3萬單獨做為年終獎申報?
這是不可以的,政策規(guī)定
政策規(guī)定年終獎是確定的金額,然后申報上僅允許做二選一,不能同時部分做年終獎申報,部分并入綜合所得。
什么情況可以呢?那就是你從源頭開始就籌劃,你決定5萬塊中只有3萬單獨申報成年終獎合適,那么你公司人力資源在做年終獎發(fā)放清單時候就直接按3萬核年終獎。不能人為把確定的年終獎拆分申報。
2、年內(nèi)補發(fā)或取得兩次年終獎如何算個稅?
根據(jù)《國家稅務(wù)總局關(guān)于調(diào)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> (國稅發(fā)〔2005〕9號):三、在一個納稅年度內(nèi),對每一個納稅人,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。
如果員工一個納稅年度內(nèi)第一次取得年終獎已經(jīng)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,則第二次取得年終獎不能再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,應(yīng)并入當(dāng)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;
如果第一次取得年終獎入當(dāng)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,則第二次取得年終獎可以選擇是否再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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